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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June 18

    童奴事件能否推动法治车轮

      发生在山西黑砖窑里的一切,只能用惨绝人寰来形容。他们的"悲惨世界"在"世界无童工日"(6月12日)左右被媒体披露,也许纯粹是一个巧合,却"巧合"得让人如此心痛。

      毋庸讳言,山西黑砖窑案注定会和孙志刚案一样成为中国法治史的奇耻大辱。后者稍许让人欣慰的是,它直接促成了收容遣送制度的废止,血的代价总算换来了法治车轮的进步;那么山西黑砖窑案呢?残忍至极的这一血泪事件,能给中国法治进步带来什么?它能推动笨重的法治车轮哪怕非常微小的一点前进吗?

      所有的农民工故事都可以证明一点,那就是《劳动法》对弱者的保护无比脆弱。当《劳动法》所保护的对象被人当奴隶一样买卖,而且早已不是"个案"
    而成为一种"现象"时,我们就应该考虑《劳动法》的保护力度是否太弱,对执行《劳动法》的部门责任是否规定得太少太轻?当一部法律在现实中的落实被大打折扣,甚至形同废纸,那么这部法律本身就必然值得反思。

    本文发自《北京青年报》
    June 10

    苹论:香港高度自治权并非来自中央

    作 者 李 怡
    来 自 苹 果 日 报

    尽管特首曾荫权在天津急急为人大委员长吴邦国的言论降温,但吴邦国在发言中流露的唯权是尚、党大于法的心态,仍然不能不令港人担忧。吴邦国表示,香港的高度自治权,来源于中央授权。「中央授予香港特别行政区多少权,特别行政区就有多少权,没有明确的,根据基本法第二十条的规定,中央还可以授予」,「从这个角度讲,基本法是一部授权法律」。按这段话的意思,香港特区可以享有多少权力,全凭中央的喜好。它爱给特区多少权,就给多少权,要多给一些也可以,要收回一些也可以。因为基本法是「授权法律」。这完全是人治社会的观念。香港的高度自治权并非来源于中央,而是来源于由中国宪法第三十一条衍生的基本法。尽管基本法是全国人大通过的,但通过以后它就是从中央到香港以至全国各地方都要遵从的法律。基本法不是一部容许中央对香港此时可多授予一点权力、彼时可少授予一点权力的「授权法律」,而是在中央与特区关系上,明确香港特区可以享有多少权力的法律。基本法第二十条讲香港特区可享有中央授予的「其他权力」,这「其他权力」是指基本法所定权力之外的权力,并不等于已定的权力中央可以收回。基本法定下的香港特区的权力,是除了国防与外交之外的行政管理权、立法权、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。基本法在1990年通过时,姬鹏飞在人大作报告,清楚表示由基本法(而不是中央权力)保障香港的高度自治。吴邦国强调中国是「单一制国家」。所谓单一制,是相对于联邦制而言的。联邦制是先有邦,然后才各邦联合起来,授权予联邦政府。单一制是中央掌握主权后,向地方分权。然而,在法治国家,即使是单一制,中央与地方的权限也是根据宪法与法律明确规定的,并不是中央说授予地方多少权,地方就享有多少权。吴邦国认为地方权力多少,全凭中央授予,那么这不是法治社会的单一制,而是一党专制,是人治社会的中央集权。

    吴邦国引用邓小平的话,说根据邓小平的「重要思想」,香港不适宜「搞三权分立」。我们不禁要问:香港政治体制,到底是以邓小平的重要思想为依据,还是以基本法为依据?若依基本法,那么行政机关对立法机关负责,司法独立,基本上属三权分立的架构。若依邓小平思想,是不是行政机关不必向立法机关负责,独立司法可以废除呢?再说,如果中央人事有变,不再崇尚邓小平思想了,那么香港的政制是不是又要跟从另一个「伟人」的「重要思想」来改变呢?吴邦国又说,根据邓小平思想,香港实行「以行政为主导的政治体制」。行政主导不是甚么特别的东西,英国通过议会中的多数党组阁来体现行政主导,美国须国会三分二多数才能否决总统的决定以体现行政主导。但行政主导不是行政独裁,不应理解为行政可不受制衡。一党专政下对行政主导的思维,显然跟现代文明国家不一样。二十多年前,当时的人大委员长彭真被问及是「党大还是法大」,他想了一下说,「我也说不上来」。继承人大委员长职位的吴邦国,在三天前的发言中,讲的是基本法,流露的仍是党大于法的思维。由眼中无法只有党权的人来主持全国的立法机关,岂不是中国法治的大笑话?
    June 07

    香港基本法如何能解释政制改革?

    在北京举行的纪念基本法实施十周年座谈会,吴邦国委员长认为:1.特区的高度自治权来源于中央的授权。2.中央授予香港多少权,特区就有多少权,没有明确的,根据基本法第22条的规定,中央还可以授予,不存在所谓的「剩余权力」问题。3.特区政治体制的最大特点是行政主导。正如邓小平讲,「香港的制度不能完全西化,不能照搬西方的一套……如果完全照搬,比如搞三权分立,搞英美的议会制度,并以此判断是否民主,恐怕不适宜。4.香港行政长官既是特区的首长,也是特区政府的首长,不仅要对特区负责,还要对中央政府负责。

    这次讲话基本上代表了中央欲在香港政改问题上迟滞普选的意愿,正如蔡子强所说这是一种「期望管理」的手段,这次中央首次以领导人的规格,发放对《基本法》及普选问题的看法,目的是想向港人暗示,在未来政改问题上,中央必会担任更重要的角色。

    然而香港多家舆论认为此举对香港本属于特区内事务有所限制,通过座谈提出意见是回归十年来首次,其方式备受瞩目。信报认为:基本法规定中央本来就有权否决香港提出的政改方案,重申基本法无实际意义。吴邦国委员长昨天的讲话,予人的印象不是宽松而是偏紧,是以我为主,高度自治之下中央授予什么,完全由北京决定。这种姿态让人担心:虽然北京主观意愿香港政制平稳发展,其普选的步伐不应太快,但用这种方式来影响香港似乎并不明智。

    以下是信报的分析:有关香港政制的发展,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都有详细规定,但附件一有关行政长官的部分,其规限只到二○○七年,之后如何修改,由立法会、行政长官及人大常委定夺。至于附件二有关立法会的产生办法,也只是规定了第一、二、三届,二○○七年之后何去何从,也留下了一片空白。既然基本法内没有写明,香港是否可以享受由此而出现的剩余权力?行政长官稍后会提交政改咨询文件,按照他在选举时宣称「施政以民意为依归」,○七年以后的政制发展自然也应该按民意行事。但是,根据吴邦国委员长的说法,基本法内「没有明确的」,中央可以授予,但反过来说,中央也可以不授予;正如一些北京智囊人物指出,特区的政制是涉及国家主权的大事,自然也要中央授权,香港才可以向前行一步,在这种情况下,「以民意为依归」就显然不是决定政改的主要因素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