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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7 giugno 香港基本法如何能解释政制改革?在北京举行的纪念基本法实施十周年座谈会,吴邦国委员长认为:1.特区的高度自治权来源于中央的授权。2.中央授予香港多少权,特区就有多少权,没有明确的,根据基本法第22条的规定,中央还可以授予,不存在所谓的「剩余权力」问题。3.特区政治体制的最大特点是行政主导。正如邓小平讲,「香港的制度不能完全西化,不能照搬西方的一套……如果完全照搬,比如搞三权分立,搞英美的议会制度,并以此判断是否民主,恐怕不适宜。4.香港行政长官既是特区的首长,也是特区政府的首长,不仅要对特区负责,还要对中央政府负责。 这次讲话基本上代表了中央欲在香港政改问题上迟滞普选的意愿,正如蔡子强所说这是一种「期望管理」的手段,这次中央首次以领导人的规格,发放对《基本法》及普选问题的看法,目的是想向港人暗示,在未来政改问题上,中央必会担任更重要的角色。 然而香港多家舆论认为此举对香港本属于特区内事务有所限制,通过座谈提出意见是回归十年来首次,其方式备受瞩目。信报认为:基本法规定中央本来就有权否决香港提出的政改方案,重申基本法无实际意义。吴邦国委员长昨天的讲话,予人的印象不是宽松而是偏紧,是以我为主,高度自治之下中央授予什么,完全由北京决定。这种姿态让人担心:虽然北京主观意愿香港政制平稳发展,其普选的步伐不应太快,但用这种方式来影响香港似乎并不明智。 以下是信报的分析:有关香港政制的发展,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都有详细规定,但附件一有关行政长官的部分,其规限只到二○○七年,之后如何修改,由立法会、行政长官及人大常委定夺。至于附件二有关立法会的产生办法,也只是规定了第一、二、三届,二○○七年之后何去何从,也留下了一片空白。既然基本法内没有写明,香港是否可以享受由此而出现的剩余权力?行政长官稍后会提交政改咨询文件,按照他在选举时宣称「施政以民意为依归」,○七年以后的政制发展自然也应该按民意行事。但是,根据吴邦国委员长的说法,基本法内「没有明确的」,中央可以授予,但反过来说,中央也可以不授予;正如一些北京智囊人物指出,特区的政制是涉及国家主权的大事,自然也要中央授权,香港才可以向前行一步,在这种情况下,「以民意为依归」就显然不是决定政改的主要因素了。 Commenti (1)Per aggiungere un commento, accedi con il tuo Windows Live ID (se utilizzi Hotmail, Messenger o Xbox LIVE possiedi già un Windows Live ID). Accedi Non hai ancora un Windows Live ID? Registrati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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