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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 giugno 苹论:香港高度自治权并非来自中央作 者 李 怡 来 自 苹 果 日 报 尽管特首曾荫权在天津急急为人大委员长吴邦国的言论降温,但吴邦国在发言中流露的唯权是尚、党大于法的心态,仍然不能不令港人担忧。吴邦国表示,香港的高度自治权,来源于中央授权。「中央授予香港特别行政区多少权,特别行政区就有多少权,没有明确的,根据基本法第二十条的规定,中央还可以授予」,「从这个角度讲,基本法是一部授权法律」。按这段话的意思,香港特区可以享有多少权力,全凭中央的喜好。它爱给特区多少权,就给多少权,要多给一些也可以,要收回一些也可以。因为基本法是「授权法律」。这完全是人治社会的观念。香港的高度自治权并非来源于中央,而是来源于由中国宪法第三十一条衍生的基本法。尽管基本法是全国人大通过的,但通过以后它就是从中央到香港以至全国各地方都要遵从的法律。基本法不是一部容许中央对香港此时可多授予一点权力、彼时可少授予一点权力的「授权法律」,而是在中央与特区关系上,明确香港特区可以享有多少权力的法律。基本法第二十条讲香港特区可享有中央授予的「其他权力」,这「其他权力」是指基本法所定权力之外的权力,并不等于已定的权力中央可以收回。基本法定下的香港特区的权力,是除了国防与外交之外的行政管理权、立法权、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。基本法在1990年通过时,姬鹏飞在人大作报告,清楚表示由基本法(而不是中央权力)保障香港的高度自治。吴邦国强调中国是「单一制国家」。所谓单一制,是相对于联邦制而言的。联邦制是先有邦,然后才各邦联合起来,授权予联邦政府。单一制是中央掌握主权后,向地方分权。然而,在法治国家,即使是单一制,中央与地方的权限也是根据宪法与法律明确规定的,并不是中央说授予地方多少权,地方就享有多少权。吴邦国认为地方权力多少,全凭中央授予,那么这不是法治社会的单一制,而是一党专制,是人治社会的中央集权。 吴邦国引用邓小平的话,说根据邓小平的「重要思想」,香港不适宜「搞三权分立」。我们不禁要问:香港政治体制,到底是以邓小平的重要思想为依据,还是以基本法为依据?若依基本法,那么行政机关对立法机关负责,司法独立,基本上属三权分立的架构。若依邓小平思想,是不是行政机关不必向立法机关负责,独立司法可以废除呢?再说,如果中央人事有变,不再崇尚邓小平思想了,那么香港的政制是不是又要跟从另一个「伟人」的「重要思想」来改变呢?吴邦国又说,根据邓小平思想,香港实行「以行政为主导的政治体制」。行政主导不是甚么特别的东西,英国通过议会中的多数党组阁来体现行政主导,美国须国会三分二多数才能否决总统的决定以体现行政主导。但行政主导不是行政独裁,不应理解为行政可不受制衡。一党专政下对行政主导的思维,显然跟现代文明国家不一样。二十多年前,当时的人大委员长彭真被问及是「党大还是法大」,他想了一下说,「我也说不上来」。继承人大委员长职位的吴邦国,在三天前的发言中,讲的是基本法,流露的仍是党大于法的思维。由眼中无法只有党权的人来主持全国的立法机关,岂不是中国法治的大笑话? Commenti (2)Per aggiungere un commento, accedi con il tuo Windows Live ID (se utilizzi Hotmail, Messenger o Xbox LIVE possiedi già un Windows Live ID). Accedi Non hai ancora un Windows Live ID? Registrati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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